第三十一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