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