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村)党组织推荐;(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于业主大会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