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村)党组织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于业主大会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