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