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职责的,经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该申请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最终决定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前已经履行的程序有效。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