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条有效筹备组组长不履行职责的,经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该申请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最终决定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前已经履行的程序有效。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