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有效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过程中业主代表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筹备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在候补代表中重新确定业主代表。重新确定前已经履行的程序有效。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