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后确定。在确定业主代表的同时,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代表,候补代表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代表人数确定。
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