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