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