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人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