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