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水、矿泉水等的有关矿产资源属性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