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参与地下水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