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