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