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网,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成果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及共享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测站点用地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