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