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量状况、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