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