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州、市(地)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州、市(地)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