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或者网络平台等,为举报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