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湿地保护科技交流和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