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取得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和检疫。经批准引进后,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风险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等工作;已经对湿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