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破坏野生动植物的原生地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繁衍场所、栖息地和迁徙通道;
(六)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