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