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