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测数据,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