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规范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符合设立国家公园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公园;符合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依法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具有生态、景观、文化和科学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可持续利用的湿地,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

对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保护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关联方的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

对前三款情形以外的湿地,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