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