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湿地临时占用申请,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修复措施等。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至临时占用前的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湿地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临时占用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