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配齐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