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警告、特定数额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