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度,明确事权,划分责任。有关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