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