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七十八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提前进行全项检验:(一)首次出厂销售前;(二)停产两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三)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全项检验应当做好原始检验记录,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每年至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