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冷加工糕点;

(五)食品批发;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