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八十条有效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冷加工糕点;(五)食品批发;(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