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转基因农作物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对进出境转基因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