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第六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并获得相关认证。鼓励行业协会等符合条件的主体,为特定区域内生产、其质量特色主要由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具有独特性的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