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根据产地环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确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