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根据产地环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确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