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或者自建质量追溯平台,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