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第六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对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监测,认为不适宜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意见,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