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对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监测,认为不适宜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意见,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