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