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四)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市场销售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