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效

被吊销核准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核准,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核准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