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核准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