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