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