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