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推进测绘成果应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