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章 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