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未列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